銀行該如何履行“適當性義務”?:最佳娛樂城

時間:2023-11-22 11:41:47 作者:最佳娛樂城 熱度:最佳娛樂城
最佳娛樂城描述::原標題:銀行該如何履行“適當性義務”? 為了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銀行也是“拼了”! 早在2016年《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公布后,廣大銀行就對理財產品銷售的前中后臺進行大改造,并引入“雙錄”等流程和設備,加強風險提示的留痕。 但代銷產品由于現實存在的業績導向、傭金導向問題,銀行數量、涉及銷售人員也太多,難免有個別客戶經理銷售時發生一定的操作風險甚至道德風險。 其中,權益類、衍生品類等相對較高風險的產品一旦發生損失,就極易引發投資者投訴,乃至最終演變為訴訟,成為客戶轉嫁風險的手段。 代銷銀行在類似案件中通常被確認為被索賠對象。這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銀行的“服務”和投資者的購買行為形成因果關系,就必然要承擔適當推介和風險提示義務,代銷銀行也要對履行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一言以蔽之,“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因此,銀行通常在引入外部產品環節就嚴格規范。據了解,代銷銀行總行需要單獨對外部產品進行審核及風險評級,此前還有下調原有評級的可能,但現在只會基于原有風險等級上調。 到銷售環節,即便是“雙錄”完整,依舊可能發生突破銀行內控的操作風險。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客戶經理引導投資者不斷修改風險測評,直到匹配產品等級。 對類似客戶經理將個人風險轉移至銀行的行為,銀行也在不斷加大內控管理力度,包括嚴格處罰制度、“神秘人”暗訪等。另外,也有銀行在對投資者做風險測評時,設定某些題目的回答短期內無法修改,減少“作弊”的可能。 有金融律師認為,對金融機構要求嚴格一些是對的,在前端就嚴格落實金融機構的責任、要求,也減少了后續的糾紛和訴訟風險。 一位華南城商行分行行長表示,在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發生損失時,要做的并不是一味地把責任推向某一方,而是買賣雙方都要明確權責。 “任何一筆交易都有買賣雙方,錯誤的購買行為有可能是源自賣方機構的誤導,也可能是買方對自身情況的不了解、對理財產品信息的漠視等,尤其是寄望于銀行的剛性兌付,這是很常見的。”上述行長稱。 事實上,法院在做銀行敗訴決定時也比較慎重,結果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類似的案件已經超脫了普通民事案件法律邏輯上的判罰,還需要考慮社會影響、金融穩定,畢竟單個投資者勝訴后可能導致大量投資者隨后陸續起訴。”前述金融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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