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ST毅達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娛樂城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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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城比特幣描述::原標題:上交所對*ST毅達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 上交所方面介紹,經查明,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毅達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毅達或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2019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由于公司前任管理層處于失聯狀態,公司的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公章、財務章、其他由相關主管機關頒發或備案的證照印章等以及公司會計憑證、財務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下落不明,直至2019年4月22日取得此前遺失的部分文件資料。但相關財務憑證等資料數量繁多,公司及審計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短時間內無法徹查、統計該等資料的全部內容。與此同時,公司的工作人員仍在繼續收集為編制定期報告所需的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財務資料。因此,公司無法按期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遲至2019年6月28日,公司才披露了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一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4月30日為上市公司發布2018年年報及2019年一季報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尤其是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對其在整個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投資發展、治理內控等情況的總結分析,是投資者獲取公司信息的重要來源,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報告信息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歷來為市場及投資者所關注。上市公司應當認識到報告編制與披露的嚴肅性,嚴格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年報、季報的行為影響投資者全面獲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預期,造成了不良市場影響,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6.1條、第6.4條等有關規定。 有關責任人方面,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前任管理層處于失聯狀態,公司的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公章、財務章、其他由相關主管機關頒發或備案的證照印章等以及公司會計憑證、財務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未能順利移交。相關責任人張培、房永亮、侯慶路、孔令勇、宋欣燃、鄧將軍、張罕鋒、馬文彪、陳鋒平、黃新浩,作為公司定期報告披露期間前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公司相關證章、財務資料未能順利移交,對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報和2019年一季報負有主要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此外,考慮到定期報告披露期間的時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時間較短,面臨財務資料缺失、公司證章遺失等問題,在召開股東大會改選董事會后,積極開展工作追回公司財務資料,補辦公司證章,編制財務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各項工作,努力維持公司正常經營,并多次溝通、匯報,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公司的風險揭示較為充分,已經勤勉盡責。據此,可以免除對公司定期報告披露期間時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 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在公司負責日常生產經營的管理層已失聯的情況下,積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聯系渠道,主動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已經盡到了獨立董事的職責。據此,不對上述前期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相關人員就相關違規事項予以紀律處分。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和定期報告披露期間公司前任董事長張培,前任董事房永亮、侯慶路、孔令勇、宋欣燃、鄧將軍、張罕鋒,前任監事馬文彪、陳鋒平、黃新浩予以公開譴責。(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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